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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确定为虚假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20-03-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83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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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经法院查证,确定行为人实施了虚假诉讼。对于受害人能否获得民事救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行为人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而使相对人或者案外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包括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立法并未规定虚假诉讼系侵权,因此,对该损失的救济没有法律依据。但行为人毕竟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虚假诉讼毕竟造成了他人损失,“有损失就有救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此条规定只对财产、人身权利进行保护,但《民法通则意见》第142条对此规定又作了补充六将当事人可以寻求救济的范围扩展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假诉讼案件中只要合法权益人利益受损,就有理由向法院请求获得救济。由此可见,在我国,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法上的实体责任是有据可循的。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而言,虚假诉讼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一)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有的是为了离婚、分家析产或者继承时获得更多的财产性利益;有的是为了在法院另案执行中逃避债务;有的是企业为了通过诉讼使持有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的是为了侵吞国有资产;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达到非法目的。从其主观目的分析,行为人均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从其主观状态分析,虚假诉讼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为直接故意。问题是,主观状态为过失的,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行为的侵权"。

一般而言,侵权责任法与刑法不同,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损害赔偿领域,就财产损失赔偿而言,其采取完全赔偿原则,造成多少损失就给予多少赔偿,而不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范围。然而,我国《侵权责任法》非常重视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其第6条明确采纳了过错的概念,并在相关条款中将其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六同时在有关具体条文中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类型不仅决定了责任的成立与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责任的范围以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问题。在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等侵权行为中,过错的类型对于明确行为人的责任和范围都是不无意义的。

由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中,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客观上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根据其过错程度,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虚假诉讼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事实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侵权法的理论而言,损害的概念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狭义上的损害,也就是财产损失,如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形式的规定,其中所指的“赔偿损失",就是指此种损害引发的后果是赔偿财产损失;二是广义上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至第3 1条所规定的损害,就是从广义上理解的,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三是最广义的损害,它是指行为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利后果,此种不利后果既包括行为人实际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包括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即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六既包括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也包括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行使而形成的损害。例如,在他人房屋附近从事土方挖掘活动,危及他人的房屋安全。应当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凡是规定损害概念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含义,都是从上述第二种即广义上理解的损害。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益的影响。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广义上的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害,也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采纳广义的损害概念的必要性在于:若损害的概念不包括精神损害,对这部分损害就不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后果,则必将限制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对精神损害不予补救,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对加害人实施制裁,且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相符合。区分损害和损失两个概念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对于损失来说,应当按照完全赔偿的原则,采取全面赔偿的办法,且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等方法计算,但是,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害,就无法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尤其是精神损害,往往是靠主观认定,而无法客观地认定;另一方面,在赔偿标准上,精神损害无法按照市场标准处理,而应当按照精神损害标准来确定。

(三)虚假诉讼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它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从哲学角度来看,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同时,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一些事物或现象。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在过错责任中,还是在严格责任中,因果关系都是责任认定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总之,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虚假诉讼,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造成他人财产性损失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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