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相关观点】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以他人受到损失为代价而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一旦发生不当得利,即在得利人和利益受损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因他人的不当得利而利益受损的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人则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退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因不当利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获得了某种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就其本质含义来说是无任何根据而取得了意外的利益,故一方取得不当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但并没给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人即使要承担其他责任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如行为人债务责任的减轻。
(二)必须是在一方受益的同时他方同时受到了损失
在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的同时他方当事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他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最为典型的如拣拾他人的废弃物。
(三)必须是一方得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一方得利和另一方受损,二者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即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换言之,一方得利正是基于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样,一方之所以利益受损也正是因为他方获得了不当利益。如果在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利益受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的话,该种获益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四)必须是受益和受损均无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和权利,包括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无双方的约定。如果一方受益和另一方利益受损是基于合法根据,则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也不能称为不当得利。只有受益和受损都无法律依据,即一方为不法所得,另一方为无辜受损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五)必须是一方得利时无积极的违法行为
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并非是基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误解,或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误解而产生的。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主要区别之所在。侵权行为之债只能因侵害人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而不当得利之债却不是因得利人自身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事实上,不当得利人获得不当利益的原因有各种各样,既可能是因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因第三人的错误所造成的,还可能是因自然事件所造成的,较为典型的如因洪水所造成的漂流物拾得。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形成后,即在受益人和受损害人之间产生了一个债的关系。对于这一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一般原则是:受益人应将全部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利益受损人。在具体的处理上,又因受益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当受益人是善意时,返还的部分一般以现存的利益部分为限;如果有部分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对于该不存在的部分或意外受损的部分通常不负赔偿的责任。
2.如若受益人是恶意的,受益人应返还全部的不当得利,包括利益及其孳息和意外损失部分。
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则应以恶意发生之时(即受益人知情时)为限分别按善意和恶意进行处理。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客体和返还范围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遭受损失的一方,债务人是指造成债权人损失并受益的一方。不当得利的主体,尤其是义务主体为多数人吋,一般各义务主休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契约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关于受领给付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人为多数人,且当事人之间有连带责任的约定时,应支持由多数义务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
不当得利债权人就不当得利返还提出请求时,返还的客体应为所受之利益及本于该利益而更有所取得。®所受之利益,即受领人因给付或非给付所受利益本身,如某种权利、物的占有使用、土地登记、债务免除等。本于该利益而更有所取得包括原物的用益,孳息和使用利益;基于权利的所得,如受偿的债权,彩券中奖;原物的代价,因原物毁损取得的赔偿或保险金,征收的补偿费等。®如果得利人所受之利益为代替物而灭失、部分毁损或已转移所有权的,造成原物不能返还的,此时所应返还的应为该同种类物的相应之价额。
(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范围
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理论上普遍认为,当损害大于利益时,应以利益为限,当利益大于损害时,则以损害为限,反映了不当得利的利益去除功能。由于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不当利益的取回,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与得利人有无主观过错无关,正是从此意义上,传统理论上有所谓不当得利不考虑主观过错的说法。但应明确的是:此所谓不当得利与主观过错无关,仅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考量,在具体的返还范围上面,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仍是一个必须重点考量的因素。
【相关案例】
1.违反约定取得本属于他人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一北海市人民政府与北海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糾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违背了与他人关于债权份额的约定,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取得利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该行为直接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予以返还。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M年第2辑(总第6辑)
2.当事人因清偿行为而成为不当得利行为的继起受害人,具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马晓会诉朱洪杰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债权让与理论,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
当事人承担了债务,成为新的债权人,构成债权让与。当事人作为不当得利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代位权,有请求不当利益的受益人履行返还不当得利义务的权利。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总第4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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