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六十七条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两种效力状态:一是直接归于有效,二是效力待定,即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方为有效。《民法总则》对直接归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予细分,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直接归于有效: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皆属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其无效原因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相同,《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2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这类情况的痴呆症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这些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了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又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认可,便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下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劳动是最基础的社会经济活动,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既然承认他们所进行的与劳动收人有关的民事活动有效,就应当承认他们所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有效。
适用本项认定无效民事行为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亦即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是否相适应并无绝对的标准,司法实践屮是从行为与行为人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性质与后果以及行为标的的数额等方面来认定。
2.该行为是由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实施的。这里说明此行为之行为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这样特定的人,他既不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同时法人一般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问题,因此也不包括法人。
3.行为是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这是指其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条件下实施的,即事先未征得其许可,事后也未得到追认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是规定为无效合同,而是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受到影响。确切地说,构成效力未定的合同或者可撤销的合同。从《合同法》第47条规定来看,此种合同并非因为欠缺《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当然无效,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的状态。从理论上说,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在订立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时,其行为即为须经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生效的法律行为,即依照法律对行为能力的规定,其行为须以第三人同意为生效要件,第三人的同意具有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发生效力的效果,学理上认为该同意为补助的法律行为。第三人的同意只是补助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影响合同是否生效。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理解为包括事前允许与事后追认。合同法第47条所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指事后同意。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上,追认属于一方行为。所谓一方行为,是指只需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单独行为。一方行为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相对人的一方行为,即一方的意思表示要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向特定的人表示;另一种是严格的一方行为,即只须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如遗嘱、悬赏广告。追认属于有相对人的一方行为,即追认的表示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合同法》第47条所规定的追认,应当由法定代理人向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对方作出,一经作出就产生合同有效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时虽未经代理或者未经同意,但订立合同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该条为相对人规定了催告权,并限定了追认的1个月期间,该期间可视为除斥期间。在此期间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既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又可能因不予追认而无效。同时,还对相对人的利益予以平衡,即不但赋予其催告权,而且赋予善意第三人撤销权。
与追认的性质相同,催告也属于有相对人的一方行为,即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作出催告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即产生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法定代理人即丧失追认权。
【相关案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产权协议》放弃产权的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该行为应属无效
——范世贵诉范春等法定继承案
案例要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产权协议》,|^|其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能预见其后果,也不知道其放弃继承的房屋系价值较大的财产,故行为人在所签订的《房屋产权协议》中放弃产权的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该行为应属无效。
案号:(2011)永民初字第0286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徐高生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葛荣明偿还读初中时写下欠条的欠款案
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额等方面认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3辑(总第3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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