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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及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日期:2020-03-2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2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及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二十六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第二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岀。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七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人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相关观点】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依照《民法通则》第20条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宣告公民失踪的必备的实体法规定的条件,不具备实质条件,不能宣告公民失踪。形式条件是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具备的程序条件。形式条件不具备,可以补正的,由申请人补正。

1.宣告失踪的实质要件

(1)该公民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即该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杳无音讯,既不知其去向和归宿,又无任何通讯联系,这种事实状态的存在,形成了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如该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其去向明确,又有一定的归宿地,仅仅音讯阻绝,和利害关系人失去联系,不能认为已岀现了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时间,须持续满2年。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在通常情况下,从公民最后离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之日起算;下落不明时断时续的,从最后下落不明之日起算;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曰起算。

2年期间的计算,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从开始之日至届满之日,都要保持连续性,不能断档,不能把时断时续的时间,累积计算。有断档和时断时续现象的,应从最后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无人申请时,不能以职权宣告公民失踪。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认为,是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范围很宽。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该公民失踪意见不一致等,其申请权的行使按以下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公民失踪,除应具备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作出这种宣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本法颁布时,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因此,这里的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秩序,应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类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时,首先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以上4个要件,是宣告公民失踪的实质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宣告该公民失踪。

2.宣告公民失踪的形式条件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该公民失踪,不能口头申请,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宣告失踪的请求。

(2)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审理,裁定驳回。形式要件有欠缺的,可以令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立案审理。

【相关案例】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其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王豫英请求宣吿梁和春失踪案

案例要旨: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案号:(1994)杨法民初字第139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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