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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2-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9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相关观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多数量所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无需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凡是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实施,就立即发生法律效果。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最为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三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为多方法律行为。

二、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换言之,是指某个人依据其意志而从事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且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立遗嘱和抛弃继承、委托代理的撤销,以及行使解除合同权、选择权、择定权等。比如,张某立下一份遗嘱并经公证,将其唯一的房产由儿子继承。张某的女儿提出异议,认为公证遗嘱没有反映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与张某的儿子一起继承房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十五类合同,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合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无名合同”。另外,公证事项中还有一些是非商事合同,如收养合同、夫妻约定分別财产制的合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以上这些合同在经过公证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可能还会产生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此时,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共同法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又称为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另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达成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双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适用此种程序。比如,设立公司的章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行为,均属于典型的共同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经公证后,在执行章程或者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对各股东或者合伙人对出资、管理、利润分配等产生争议,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案例】

1.合同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以表示双方真实意思的为有效合同

一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虽然我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M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6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2.虚构股东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自始不成立一申保生、郭秀凤、王太平诉泰和公司、王献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案例要旨:股东通过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实际参与股东会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议及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股东会决议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该决议系虚构股东会议形成,自始不存在,因此不存在是否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对于虚构的股东会议决议只能是尚未成立,故法院应依法判决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3.遗嘱人死亡前变更遗嘱行为有效——车英诉万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及安排,在其死亡后才发生继承效力的行为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故在遗嘱人并未死亡的情况下,该遗嘱并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予以变更或撤销。

案号:(2009)南民一初字第162*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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