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及对策
作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聚彬 王执位
2012年6月26日,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新任中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自身,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近一段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法院将司法公信力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调研课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多数学者和法官同行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阐述和论证,并提出了相应对策。笔者作为一名法官,拟从法院内部出现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若干亲身感受谈起,对当前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进行归纳阐述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现状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及司法活动的信任度和总体评价,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客观反映 。当前,众多法院同行和业界学者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进行了详细归纳,如司法体制不成熟、法官素质不高、受众不信任心态的泛化、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执行难、等等,由此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就法院而言,外部环境的改善需要社会发展、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等才能做到,内部因素的改善则是当务之急,也是能够通过努力在短时期内实现的。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重挑战,司法公信力不高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法律未建立起充分的尊重与信仰;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信访不信法”怪像愈演愈烈;司法的公正性常常受到质疑,司法权威不高,执法环境不佳;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比例不高;“执行难”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外途径寻求救济现象时有发生。
二、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样,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历史的、社会的、体制的等诸多司法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司法自身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评价与信仰指数。影响司法公信的外因近年来学界已有深入研究,笔者旨通过在总结工作中的体会与现实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一)部分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法院工作人员有相当部分来自于各行各业,法律理论功底薄甚至没有,对法律的价值追求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将法官职业仅仅作为一种谋生手段,不学习、不思考,导致司法能力不强,个别法官行为不规范,裁判不公,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此外,部分法院由于编制所限,迫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从社会上聘用部分临时人员从事服务性工作,个别临时聘用人员素质不高,利用在法院的身份过问案件,滥用身份做一些有损法院形象的事,在社会上产生了消极影响。
(二)法官群体的自律性不足
作为一名法官,除了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外,还应加强自律。法院的形象取决于每个法官的形象,个别法官不拘小节,工作与生活中不顾身份,出入高消费场合,在群众中的印象必定是法官收受贿赂颇多,收入丰厚,从而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遇到亲朋好友咨询案件,只听一面之词便做肯定性解答,一旦咨询人走入诉讼程序败诉,将对法院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个别法官违背职业道德,引导亲朋好友遇事不诉讼而上访。更为甚者个别法官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
(三)执法标准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和法官适用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运用法律推理过程中尺度与水平不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时有发生,全国各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同一案由、同一事实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或有差异。在当前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裁判文书上网量不断加大,当事人往往就自己案件的同类判决予以比较,同案不同判问题直接导致社会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质疑,进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四)法院内部评价标准不科学
近年来,法院系统对单个法院整体和法官个人都在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也在不断调整,绩效考核成绩对一名法官和一个法院来讲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评价法官和法院的唯一标准。对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评价必然要设定考核指标,实践中,法院内部评价部分指标设置不科学,导致部分法院、个别法官为了一味追求绩效考核成绩而采取策略性手段获得成绩。比如调解率、撤诉率指标的设定,某些法院采取拉案源、人为制造系列案等手段提高该项指标考核成绩,个别法官采取以判压调、以拖压调、误导释法等方法违背自愿原则调解,使当事人认为法院不按法律办事,处理案件“和稀泥”,必然使法院公正度和公信力打折扣 。再如,发回改判率作为考核的负向指标,个别法院、法官为了降低发改率,就个案处理观点向上级法院屡屡请示,以摸清上级法院观点,避免案件在上诉时被发回或改判,使一审法院的判决成了二审判决意见,剥夺了当事人指望上级法院来监督案件质量的上诉目的,也就造成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形同虚设,法院的公信力同样打折扣。
(五)执法必严原则落实不足
具体表现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对缠、闹当事人一味迁就,对妨害民事诉讼、扰乱法院办公办案秩序的当事人该拘留的不拘留,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为避免信访闹事该处理不处理,姑息纵容。个别法院为推卸矛盾对上诉案件无端发改,对缠访案件无端重审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为摆平信访花钱买平安,为当事人从事社会活动的风险买单。这些做法必然造成法律指引、评价、教育、强制作用的缺失,短期内平息了矛盾,化解了信访问题,长期后果则是引导当事人“信访不信法”,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六)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随着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法院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但承诺与落实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多数法院承诺开展的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并未真正落实,上级法院积极倡导的人民陪审团、社会法庭等工作在部分下级法院并未真正取得实效,让人民群众认为法院在“作秀”,给人以“口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仰基础。
三、法院内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所有的对策与建议使司法公信力陡然提升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但法院内部的问题则能通过采取有力措施短期内予以改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自己的看法。
(一)提升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职业群体自律性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形象,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因此提高法官素质与修养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基石。在提高法官运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判决说理能力等专业素质的前提下,更应加强法官职业群体的自律性,不仅要廉洁自律,更要一言一行自律,不该发表的意见不能随意发表,不该出现的场合坚决不能出现,法官群体应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和执法者的使命,与世俗的情感保持一定距离,才能使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不断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增强对法院公信力的认同。
(二)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同案不同判问题是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不断统一执法思想。一是要在法官进修培训过程中增加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课程,增强法官对成文法解释的能力,从立法本意与法理上去科学解释法律,准确适用法律,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异化,避免对成文法释意上存在的不同认识导致同一案由、同一事实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二是要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加强省、市之间的审判交流,对适用新颁布法律的新类型案件及时调研,总结审判经验,以出台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统一执法标准。三是要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加大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力度,大容量收录指导性案例,并及时汇编,使指导性案例最大限度发挥指导审判的作用 。
(三)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法的作用
执法不严格,司法强制力不足是法律权威性得不到坚持的主因,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之一。只有发挥好法的强制作用,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不因信访等因素而对判决、决定妥协打折,使法院的裁判文书等强制性司法措施得以实现,兑现裁判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才能真正发挥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作用,才能使公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进而提升人民法院公信力。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法院在判决案件时,要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充分释明,认真对案件进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有效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 。
(四)设定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法官执法业绩考核日益重要,多地法院已将考核成绩作为法官晋职晋级的重要指标,并逐渐成为评价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标准,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十分必要。法官业绩考核指标一般分为质量指标、效率指标、效果指标等,这些指标总体框架是科学的,但应注意分项指标的设定问题,不能阶段性加强某项工作时就违背审判规律,突然提高该项指标分值,也不应该将业绩评价标准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利剑,让法官为考核劳心劳神,分散了其实应该花费在案件上的精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应加强审判规律的调研工作力度,以调研出的真实数据来判断审判规律,制定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指标体系,避免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受考核的影响而为法院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五)信守承诺,加大法院工作公开力度
要让人信服首先要自己守信,法院为落实司法为民工作采取了不少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应不折不扣落实,不能为应付上级检查敷衍了事,让公众感觉到雷声大雨点小。努力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将法院工作公开最大化,正确处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与新闻媒体关注的关系,通过公开引导舆论导向,向社会展示法院公开公正形象,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使社会对法院工作高度认同,从而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
总之,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任重而道远,法院只有先从内部做起,立足实际,修身正己,强基固本,从改善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做起,扎实开展各项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不断推动司法公信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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