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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26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2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层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通许县人民法院 陈 辉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或在一定地点张贴公告的形式将欲送达的内容公开,期满后产生同等送达效果的一种送达方式。目前,运用《人民法院报》等报纸公告送达被大量运用于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笔者的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公告送达存在一些问题,公告送达的泛用化和程序化使其面临着“公”而不“告”,“送”而不“达”的窘境。

一、法院在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告周期较长。如在一审案件中,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裁判书时,至少要进行两次公告送达,每次六十天,仅在公告送达阶段就要120天。若加上二审的公告送达期限,则更长。漫长的送达期限降低了办案效率,难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办案质量。

(二)受送达人出庭应诉率低。目前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等报纸公告送达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公告送达方式,由于不少人特别是农村人没看报的习惯,普通大众也很难接触到此类专业性报刊,更少有人去认真阅读报纸夹缝处密密麻麻的公告信息,这难以使涉案当事人知晓公告内容和及时应诉。笔者所调研到的法院公告送达案件中受送达人出庭率为零,这足以表明在报纸上公告基本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的目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无异于一纸空文。

(三)容易被人利用实现恶意诉讼目的。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公告期满,由于受送达人没有到庭应诉、反驳,法院一般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加以裁判。一些恶意的当事人就往往利用其他人外出务工、经商等机会,向法院起诉并故意不告知被告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制造被告下落不明的假象,将他人无端拖入诉讼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这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以至于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对方才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因错过上诉期限,其只能通过漫长繁琐的申诉程序或上访获得救济。

(四)法院存在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或电话联系不上,或邮寄送达信件被退回,不去邻居、亲朋处认真询问查找,即作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依据,从而决定适用公告送达程序,以证明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另外,有的法官在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后,因其拒绝应诉或拒绝受领裁判文书,经过劝说无效后,为了图省事,就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

二、完善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对策

(一)慎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作为一种以推定理论为基础的拟制送达,公告送达很难确保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参与诉讼权,因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将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公正,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应严格遵守公告送达方式的法定条件,完善相关审查程序,如可要求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出具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并主动进行深入走访调查,经核实无误后依法定程序裁定进行公告送达。

(二)构建复合型的公告送达方式。要根据案情灵活运用多种公告送达方式,如受送达人为农村人时,在其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比报纸公告更为有效,因为依据农村习惯,一般认为打官司是大事,其亲朋、邻居以及村干部看到公告后,会千方百计把消息及时告知当事人。要建立复合型的公告送达方式,通过在报纸上、受案法院网站发布公告、在法院门前公告栏及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形式强化公告送达的信息传递功能,力争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

(三)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我国目前立法将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定为60日过长,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部分恶意逃避法律的诉讼当事人故意造成的,有些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甚至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送达不能,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审结,同时也还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从防止某些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视角出发,也有必要缩短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

(四)依法规范公告送达相关程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不能过于简略,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等。因适用公告方式是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推定为已送达,而不是以客观真实为根据的,在卷宗中必须要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证据材料、公告的方式和过程等,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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