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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13-07-31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4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章此前的条文所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中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本条开始规定的是,行政相对人即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行政许可申请人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两类情形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两类情形中,一类是隐瞒情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个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以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为依据,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依法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即依法不予许可;同时,申请人也必须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供自己的情况,相信行政机关会公正、公平地对自己实施行政许可。而明知自己不符合行政许可所要求的特定条件、隐瞒情况的行为,就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而会造成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后果。比如,申请人要向行政机关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行政许可,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不得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而申请人自身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却向行政机关隐瞒这一情况,在获取许可后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就会给公众的人身健康带来威胁。所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于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后果。一类是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对很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经常都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许可条件的材料实行书面审查,所以一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就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查活动,甚至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并进而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一建筑企业并不具备其从事申请等级的建筑资质的条件,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的资质许可决定,然后从事大型建筑物的建筑活动,最后导致建筑物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及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于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第一,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但是不予许可,并给予申请人警告,要求其诚实申请,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第二,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如果有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属于情节严重,其骗取行政许可一旦成功,就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所以,本条规定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让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是对其申请资格的限制。这一限制对各类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来说都是有力的约束。为什么要规定具备特殊的违法情形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事项的行政许可呢?基本的初衷是增加申请人的违法成本,促使行政相对人树立诚信观念,逐步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前二条规定的区别在于,前一条规定的是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使用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申请行政许可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条的规定有一层含义,即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就被发现,属于“未遂”的情况。而本条规定的重点是在被许可人已经获取行政许可之后的情况,即被许可人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属于“既遂”的情况,强调的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被许可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最常用的不正当手段就是欺骗和贿赂。前条所规定的隐瞒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就属于欺骗的手段。常见的行贿行为即属于贿赂手段。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被许可人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法律责任有四类:一是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二是接受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企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被许可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况实施上述行政处罚。三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与前条规定相比,对这类情况本条所以规定申请人在3年而不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主要是考虑到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属于“既遂”的情况,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处罚也应当相应加重。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或者行贿罪等罪名的,就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被许可人常见的犯罪行为是行贿。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实施中,被许可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规定的申请人以及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自然人在3年内不仅不能在本行政区域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到其他行政区域也不得申请该行政许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3年内不仅不能以原有的名称申请该项行政许可,更换名称后,也不得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申请该项行政许可。随着电子政务的逐步推广,行政机关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自然人在异地申请该项行政许可,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后继续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在互联网上都会被发现。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违法活动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被许可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都符合许可的各项条件,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也并不违法,其得到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可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但是,被许可人在合法地取得行政许可后,所从事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活动却可能产生违法的情况,如果出现这些违法的情况,被许可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内容就是针对这些情况作出规定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在合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在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需要依法承担有关行政的或者刑事的法律责任:

一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涂改是指故意涂去许可证原有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标志,并加上新的标志。倒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许可证卖给不具备条件或者资格或者虽然具备条件或者资格但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个人或者组织。出租是指以非法手段以许可证的使用权来换取他人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将行政许可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本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依法取得后,一般不得转让,要转让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如果该相对人涂改许可证,或者出借、出租、倒卖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就背离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初衷,使行政许可方面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失去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发生。实践中,被许可人涂改许可证,主要目的是超越许可的条件和范围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法手段从中牟利。被许可人对这些不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许可是根据被许可人的能力或者资格授予的,被许可人如果超过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或者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则有可能侵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严重的则会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比如,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律师执业的范围只能是一个律师事务所,但某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其行为即属于违法。再比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所发放的森林采伐许可证都对采伐的范围有明确的要求,但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却超越森林采伐证许可的范围采伐林木,其行为即构成违法。再比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种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业绩等,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不同的资质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超过了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就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而对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三是向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这是向行政机关隐瞒实情、逃避监督检查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比如,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药品生产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而药品生产单位却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被许可人对其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生的这类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但这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必要的限制。这种必要的限制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从事的活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不需要行政机关的介入和干预,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会造成危害。对于这种情形,就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不通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就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对于这种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管理。当然,这种管理的方式必须依法进行。本条所说的依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必要时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必要时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对有关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设定了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取得行政机关的相关许可即从事该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即属于违法。比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捕捞、森林采伐、探矿和采矿等活动,都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取得许可即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即属于违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的活动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条规定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罪名: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采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还对单位非法采矿方面的犯罪作出了规定。

此外,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刑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取得许可证,非法采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非法倾倒污染废弃物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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