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范围中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
财产关系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生产中,因 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交换、分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简单说,财产关系是 一种经济关系。按照马克思关于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论 述,也可以说,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财产关系是一种物质的 社会关系。一定社会的财产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当这些财 产关系(经济关系)经法律确认和调整后,即形成财产所有权、债权等法律 关系和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所以称 为思想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分为两大类型:(1)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即国 家财政、税收、劳动和其他必须以行政手段调整的财产关系,凡属于具有行 政隶属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2)不具有行政隶属 性质的横向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体指财产所有、财产 流转、财产继承等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 范围。受民法调整的这种横向经济关系的最本质的特点是:①双方当事人没 有隶属关系,处于平等地位;②这种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自愿的; ③在这种关系中,除继承、赠与等少数关系外,就一般情况来说,当事人之 间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④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 的;⑤对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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