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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物权法》在抵押权制度方面的重大改进
    日期:2015-03-31 点击:86次

    《物权法》在抵押权制度方面的重大改进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按照这一规定,超额抵押在我国是被禁止的。应当说,《担保法》制定之初,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国家的整体法治环境和信用环境都很差,为了防止“三角债”,遏制欺诈行径,禁止超额抵押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 浅析物权法对相关问题的修正
    日期:2015-03-31 点击:105次

    浅析物权法对相关问题的修正《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样规定,对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公平、合理,减轻了物的担保的负担,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规制民事案件当事人迟延到庭行为的对策分析
    日期:2015-03-30 点击:122次

    规制民事案件当事人迟延到庭行为的对策分析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当事人迟延到庭的行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规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笼统规定了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形,并没有对当事人迟延到庭的行为进行规制。

  • 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日期:2015-03-29 点击:60次

    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作为执行启动前置程序的执行通知制度,一方面改变了生效裁判已确定的履行期间,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迁就了违法者;另一方面也给了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机会,此举不仅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有违执行效率原则,也增加了执行工作量和费用,从程序上限制了人民法院的执行主动权,给执行造成新的困难。从实践看,绝大多数的执行通知并未起到法律所希望的促使履行义务的作用。因此,执行通知实质上是对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宽容和放纵。

  •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程序初探
    日期:2015-03-29 点击:52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程序初探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为一种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改变,其法律地位一旦确定,就意味着其财产将面临着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其本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因追加或变更被确定为被执行人将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和直接的影响。执行程序直接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且不准上诉,可能使当事人不能充分行使抗辩的诉讼权利,且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和监督机制,容易造成这项权力被滥用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浅议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日期:2015-03-28 点击:113次

    浅议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超出该期限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而其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仍然存在,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受理,然后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真正超过诉讼时效,只有经审理确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才可以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 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探讨
    日期:2015-03-28 点击:68次

    民事诉讼不适格当事人更换制度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对当事人不适格,仅以裁定驳回或追加适格当事人,是不利于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的。同时,无论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追加适格当事人,都存在着很多缺陷,所以应当在明确谁是适格当事人,能够更换当事人,就更换不适格当事人,让适格当事人进入诉讼。

  • 浅论民事诉讼法设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日期:2015-03-26 点击:279次

    浅论民事诉讼法设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均与社会诚信息息相关。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应通过公正的民事审判,对守信行为予以肯定,保障守信者的合法利益;对失信行为予以否定,使失信者不能获得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之治功能,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应大力引导公众对社会诚信的预期和对诚信价值的评判,在社会上形成“诚信获利、失信受损”的观念。人民法院要有意识地通过司法惩戒失信行为对社会公众进行否定性引导,彰显诚信价值,体现社会公意,为保障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坚实的后盾。

  • 浅析执行异议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及问题
    日期:2015-03-22 点击:50次

    浅析执行异议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及问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而非被执行人所有或完全所有。二是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与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争议尚未审判或仲裁的。三是案外人认为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并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

  • 浅谈执行异议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3-22 点击:382次

    浅谈执行异议的几个问题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形式要件为书面形式。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法律要求。法条中虽没有明确法院的此种告知义务,但从法治理念出发,法院应有此告知义务,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其提出异议的书面形式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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