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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哪些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要看意外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如合同中没有规定,一般解释为:如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案件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恒定原则”相矛盾。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案件取得了管辖权的,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情况的变化而受其影响。案件的随意移送变更管辖法院,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及对策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我国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模式,在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带有鲜明的行政化特征。在我国行政化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进程中,当事人显然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立的行政化规则实质性的主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逻辑方向。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从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的价值来看,其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双方观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是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正确适用该条法律任何时候都是:只要有确凿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能够确定合同履行地,就完全可以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不能将口头合同纠纷案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排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恶意诉讼司法防范三点建议恶意诉讼是一种滥用诉权的特殊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恶意诉讼并非直接向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通过法院行使裁判权的合法行为来达到其侵权目的,属于间接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表现形态也是多种多样,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原被告串通型。这类恶意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故意伪造债权债务,通过诉讼途径侵犯案外人或者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本文针对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对《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规定的,提出异议登记后的起诉是何种起诉,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应是民事诉讼,是确认之诉。法院的确权与行政机关的处理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事人有选择权,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二是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转让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单独的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农村的房屋可以自由的买卖;出卖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所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该问题既是司法实务亟须规定的问题,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们在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时,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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