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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是否应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日期:2015-01-31 点击:107次

    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是否应纳入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履行利益是在合同得到履行后才可能产生,非违约方不应得到履行利益的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包括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 因房屋质量问题退房该不该赔房屋升值损失
    日期:2015-01-31 点击:365次

    因房屋质量问题退房该不该赔房屋升值损失对这部分“升值”损失,开发商应适当进行补偿。房价升值使业主无法用同样的钱买到同样的房子,而这个后果是由开发商造成的。“但从法律上讲,对这样的赔偿要求,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所以真打起官司来,业主不一定能拿到这部分钱。”

  •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如何索赔
    日期:2015-01-31 点击:60次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如何索赔除注意区分上述三种情形外,购房人要想索赔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无法达到索赔的目的。

  •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日期:2015-01-29 点击:83次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所有人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在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数量极大增长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对于自己身后财产分配问题的重视程度无疑也有了显著提升,承认继承发生的主要根据是死者处分其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继承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 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
    日期:2015-01-29 点击:76次

    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由于罗马法中的遗嘱最初是以公开方式作出的,在公开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就会受到非议及宗教教规的制裁,所以当时对遗嘱自由不做限制,还不致出现大的流弊。但至古罗马共和国末叶,世风日下,遗嘱人常常不按照传统的良好风俗行事,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立遗嘱人甚至将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而不给自己的子女。

  •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日期:2015-01-29 点击:73次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其对继承人而言是一项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法律必须作出十分严格的限定,务必宽严适度,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

  • 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通知方式
    日期:2015-01-17 点击:62次

    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通知方式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以未通知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转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债务人的抗辩,判决认定债权转让无效,驳回了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却是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为由,认定整个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这一理由认定是不当的,显然混淆了债权让与的对内及对外效力。

  • 当事人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是否需要法院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日期:2015-01-12 点击:2870次

    当事人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是否需要法院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于诉讼中的自认,一般具有或部分免除对方就被承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作用。但是,能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得出对当事人的承认也一定要经过其他证据印证并被证明为真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结论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事实的认定与分析
    日期:2015-01-11 点击:134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事实的认定与分析该案主要解决的是在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以借据主张债权,被告抗辩借款事实不真实,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款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告应进一步就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我国《合同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5-01-11 点击:128次

    我国《合同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目前表见代理制度遭遇的现实困境主要源于其第二个构成要件中相对人的举证能力以及第四个构成要件中的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首先,就第二个要件中的举证能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举证责任分配至相对人,相对人须举证证明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在当时的交易情况下足以使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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