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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日期:2015-02-10 点击:54次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商品房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根据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分离的原则,拥有土地使用权,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如果要取得独立产权,就必须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否则,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房地产权利就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

  • 物业管理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
    日期:2015-02-10 点击:68次

    物业管理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地位不平等,易引起双方的矛盾冲突。按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余的松散的没有法律地位的非赢利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其执行机构,法无明文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商业性组织,这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称,如建设单位能自行决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决定提高物业管理费,自行出卖或出租公共停车场等。

  • 本案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日期:2015-02-10 点击:80次

    本案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加工承揽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为定作人进行某种加工、定作和修缮的行为。本案死者蒲才金与被告间达成的房屋修缮口头协议,从内容上来讲是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要求的,双方依习惯实际履行了口头协议。据此能推断蒲才金与被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不是一种雇佣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 委托关系与承揽关系之争
    日期:2015-02-10 点击:148次

    委托关系与承揽关系之争关于委托还是承揽关系的争议,并非由于本案法律关系复杂,而是由于委托与承揽关系法律效果的不同: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一般由承揽人自负其责。本案中,如果两被告之间为委托关系,第一被告是受第二被告委托维修厂房,则第一被告雇佣章乙维修厂房及由此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委托人第二被告承担。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内涵的界定
    日期:2015-02-10 点击:61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内涵的界定雇佣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则不包括劳动关系。基于写作目的,本文讨论的雇佣关系指狭义的雇佣关系。我国法律未对雇佣关系作出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理解为法律关于雇佣关系的隐性规定。即“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
    日期:2015-02-10 点击:47次

    定作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定作人的侵权责任要件具备后,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定作人的责任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确定:第一,如果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的行为毫无过错,构成了典型的替代责任,应由定作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有过错,则构成了共同侵权,应由定作人和承揽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定作人对第三人的损害毫无关联,定作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揽人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9]。

  • 重大误解立法定义缺陷实务分析
    日期:2015-02-08 点击:93次

    重大误解立法定义缺陷实务分析《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此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不易让人理解,不利于解决纠纷,更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
    日期:2015-02-08 点击:334次

    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 民事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日期:2015-02-08 点击:227次

    民事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因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同之处。首先,两者所发生的行为后果都违背了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此间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的不一致,是因两者均来自表意人的错误认识。其次,两者均属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此行为,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如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在事实上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超过期限,则法律不予认可,该行为仍然在事实上产生效力。

  • 重大误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和效力
    日期:2015-02-08 点击:234次

    重大误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和效力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巳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 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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