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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日期:2015-01-09 点击:63次

    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由本案析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界定
    日期:2015-01-09 点击:41次

    由本案析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界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日期:2015-01-09 点击:71次

    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抚养费的赔偿首先在分割赔偿款前应先将当事人为死亡受害人支出的费用及为共同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费用予以扣除,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然后应将赔偿款中明确由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费用分离,如遗腹子抚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最后就余款应当结合当事人与死亡受害人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分割。

  •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而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保护
    日期:2015-01-09 点击:67次

    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而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保护《紧急通知》虽然是被告区农委向其下属基层畜牧兽医站作出,然而其内容是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七家屠宰场停止屠宰,并要求畜牧兽医站停止检疫,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及特征,可以认定被告作出该《紧急通知》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是可诉的。

  • 本案原告因惊吓致病的责任分担
    日期:2015-01-09 点击:80次

    本案原告因惊吓致病的责任分担按照《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借钱放贷赚利差行为被认定无效
    日期:2015-01-09 点击:147次

    借钱放贷赚利差行为被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事故责任主体并非即是侵权行为主体
    日期:2015-01-09 点击:80次

    事故责任主体并非即是侵权行为主体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功能是通过确定谁是责任最终承担者解决保险公司的求偿问题。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表明保险公司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最终责任人追偿。

  • 避让烟花逆行后碰撞,燃放者及酒店均担责
    日期:2015-01-09 点击:53次

    避让烟花逆行后碰撞,燃放者及酒店均担责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从本案看食品用塑料包装的生产许可制度
    日期:2015-01-09 点击:56次

    从本案看食品用塑料包装的生产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日期:2015-01-09 点击:55次

    “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且该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采用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符合保险法理,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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