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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律师

  • 撕毁的欠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日期:2015-01-11 点击:191次

    撕毁的欠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以应具备完整的内容和形式。对于形式不完整的证据应视为瑕疵证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诉讼证据。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两名出庭证人,但该两名证人的证言也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欠款的事实,但都不能直接证明该份欠条是在何种情形下被被告撕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因证据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

  •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时遗漏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日期:2015-01-11 点击:118次

    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时遗漏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货款,需要法院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重新审查,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经某法院审理,以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确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原告要求重新审查,与已调解的案件为同一内容,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再理,除非通过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日期:2015-01-11 点击:106次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韩某的弟弟既没有以机电公司名义与胶带厂处理输送胶带质量问题,也没有以机电公司名义在输送胶带质量问题处理意见上签字;他既不是机电公司工作人员,又不是机电公司与胶带厂买卖输送胶带的业务经办人,胶带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他是受机电公司指派而参与处理输送胶带质量问题的;胶带厂在其没有出具机电公司的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等情形下,就认为其有权代表机电公司处理输送胶带质量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因此,韩某弟弟的签字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 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与合法性
    日期:2015-01-10 点击:96次

    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与合法性本案是一起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临时性强制措施引起的诉讼。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行政执法,导致行政机关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这类执法行为的可诉性、合法性进行探讨与研究,具有典型意义。

  • 避让车辆摔倒受伤的过错责任承担
    日期:2015-01-10 点击:85次

    避让车辆摔倒受伤的过错责任承担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违法占路晒稻谷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日期:2015-01-10 点击:60次

    违法占路晒稻谷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赵某、陈某明知公路上不允许铺晒稻谷仍然将稻谷铺晒在公路上,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他们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杨某跌地受伤的原因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赵某夫妇对杨某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质量异议期应结合付款期限综合认定
    日期:2015-01-09 点击:37次

    质量异议期应结合付款期限综合认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他该当原告还是被告
    日期:2015-01-09 点击:67次

    他该当原告还是被告原告在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具有选择权,就完全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华某应承担交强险赔偿额超出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对应由另一侵权人原告韦某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额超出部分50%的赔偿责任

  • 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日期:2015-01-09 点击:72次

    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诉讼中,如债务人能即时清偿了债务。受让人应当撤回起诉并应承担债务人因诉讼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如债务人拒绝履行清偿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原告与第三人转让债权对被告是成立、合法、有效的

  • 商家销售山寨手机牟利被判侵权赔偿
    日期:2015-01-09 点击:52次

    商家销售山寨手机牟利被判侵权赔偿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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