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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山寨手机牟利被判侵权赔偿

日期:2015-01-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甲公司系“BBK”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的计算机、影碟机、电话机、移动电话等,2011年7月,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林某经营的手机店内购买了一部手机,该手机外包装盒上、手机机身上均有“BKK”标识。公证人员随后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对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甲公司认为,林某未经许可销售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手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1、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赔偿甲公司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计3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林某辩称,涉案手机是其卖出去的,其不清楚是否侵权,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的数额太高,只愿意将手机款退还。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系第1634490号“BBK”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涉案产品的包装盒、机身上的“BKK”商标标识与甲公司注册的“BBK”商标标识比对,被控侵权“BKK”标识与甲公司的商标“BBK”均由英文字母组成,而且均为加粗、斜体字体,前一个字母均为“B”,后两个字母两者在视觉上非常近似,从整体上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近似情形。林某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林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林某的侵权全部获利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林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务,结合其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实际经营状况、被控侵权产品售价,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甲公司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近年来,销售仿冒知名品牌山寨手机被控商标侵权的纠纷不断增多。被控的侵权手机往往喜爱模仿一些知名品牌的热门手机,与品牌手机的外形、型号基本相同,包装上的宣传图案、人物形象及宣传文字与品牌手机也存在诸多相同的内容,并在山寨手机上标注、使用与品牌手机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手机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手机有特定的联系。

一、销售山寨手机的危害。这些山寨手机恶意模仿品牌手机,攀附品牌手机的商标声誉,一方面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以其低廉的价格致使品牌手机的市场份额不断缩减,销售量大幅下降,以无保证的手机质量、售后服务损害良好的品牌声誉,影响企业的自主创新;另一方面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山寨手机往往没有正规的进销渠道,手机经销商在被诉到法院后,因无法提供其所销售手机属于合法来源的证据而承担较大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需提高手机经销商和相关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商标作为消费者识别不同商品的重要依据,对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注册培育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如果商标被肆意侵犯,无疑将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害。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有生产伪造商标并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实际上,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系列连锁行为的结合,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是整个侵权行为中的一环,因此我国民事法律中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但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也同时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意味着销售者可以肆无忌惮的销售该类产品,而是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停止侵权(销售)的法律责任,避免商标权人损失的扩大。

三、如何防止商标侵权?为了加大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力度,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具体到手机市场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一是对手机市场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大力推广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教育。强化品牌意识以及对销售山寨手机侵权行为危害的认识,让他们有心理预期,一旦发生侵权,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高经营者在经营品牌手机时的审查义务、注意义务,规范进货渠道,与品牌代理商签订协议,以避免侵权风险。二是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各大电视媒体、报纸等宣传媒介,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提高全体市民对山寨机侵权行为的认识,在购买手机时选择诚信度高的手机商和手机品牌,购买时要索要发票,同时认真核对三包凭证上商家填写的手机编号,与手机背贴、包装盒、手机内存是否一致。自动抵制购买山寨手机,没有了市场的需求,才能杜绝山寨机的源头。三是加强品牌手机的自我保护意识。从品牌手机制造商的角度,推广宣传自己品牌的同时,加大对小型销售商和消费者辨别真伪的宣传力度,保护自身品牌。并合理设置品牌的代理权限,掌握品牌投入小型手机市场的幅度,促进手机市场的有序发展。

作者:徐芝若 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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