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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该当原告还是被告

日期:2015-01-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

2013年4月6日,被告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S28启扬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87KM+310M处时,与同向原告韦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微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兰某当场死亡。同年5月16日,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华某、韦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兰某无责任。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韦某(系死者兰某之父)、原告王某(系死者兰某之夫)遂于同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兰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其近亲属原告韦某、王某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和按照商业三者险约定在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的近亲属兰某死亡,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依法应对交强险赔偿额超出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韦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近亲属兰某死亡,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同等过错,依法应由原告韦某对交强险赔偿额超出部分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原告王某未要求另一侵权人原告韦某承担赔偿责任,故韦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

该案判决后,原告王某再次以另一侵权人韦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韦某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该案原告韦某作为侵权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是否适格?受害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受害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均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其有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并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具体到本案,韦某虽然是侵权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兰某的近亲属,作为原告是适格的。

韦某是否应追加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该规定认为共同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即不可分之诉。现行审判实务中,在对待共同侵权诉讼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上,依照该规定予以处理已成为法院的通行做法。

该案中原告王某并未表示放弃要求另一侵权人原告韦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否能追加韦某作为共同被告?很显然,韦某已经作为原告,在本案中不能再扮演被告角色。那么,关于诉讼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改变了司法解释的做法,专门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司法解释采纳共同侵权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观点,规定赔偿权利人仅就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未被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的,可在判决书查明部分叙明,同时在赔偿总额中扣除被放弃请求权的该部分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以昭公平。该规定则强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与以往司法实践做法不同。探究其理论依据,大致可以这样认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民法连带债务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有权就一部分或全部债务向全体或部分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按照这一原理,债权人有权对部分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起诉,也可对全部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起诉,即债权人在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具有选择权。结合上述理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文义解释,可以作这样的理解:本条属于解释型立法条款,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连带责任作出法律定义,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程序上应为可分之诉。司法解释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关于该案判决原告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额超出部分50%的赔偿责任是否妥当?笔者认为,既然原告在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上具有选择权,就完全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华某应承担交强险赔偿额超出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对应由另一侵权人原告韦某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额超出部分50%的赔偿责任,被告华某在代为其承担后可向其追偿。故该案判决后,原告王某不可再次以另一侵权人韦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判令韦某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的审判实务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相冲突,尚需探讨,也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通过该案的分析,希望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借鉴,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指导。

作者:章文宏 单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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