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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日期:2015-03-2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议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王俊民、袁 彬   (作者单位:王俊民,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袁彬,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经济学双学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运用的两种裁决方式,然而,正是因为其出现的高频率性,使得人们形成了对现状的机械默认,而不去作过多的思考。事实上,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隐含着深刻的法律机理,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宏观和微观的区分。

一、驳回起诉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学者对驳问起诉的概念没有作定义性的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所谓驳回起诉,笔者认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具有以下的特点:1、本质上,驳问起诉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2、形式上,驳回起诉是采用书面裁定;3、适用对象上,驳回起诉是针对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4、救济方式上,驳问起诉采用上诉途径;5、效力上,驳回起诉不能阻止当事人的再次起诉。

(二)适用条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虽然对“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作了规定,但是对其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却未加以明确。笔者认为,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l、实质条件

按一般的诉讼理论,诉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之分。①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的目的在于通过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审查,来维护诉讼主体诉权的合法行使,防止滥用诉权,对恶意诉讼进行诉前“截流”,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②因此,驳回起诉的着眼点不在于原被告的具体权利义务纷争,它不是在对案件进行实体评价后作出的结论。

2、形式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从此条款可以判断:驳回起诉适用的形式条件就是:“起诉条件存在瑕疵。”

从理论上来说,对某个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解决,不应出现法院立案受理后才发现案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不过实践和理论往往不能完全统一。在实践中,有些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立案前的审理阶段不易被发现;或者在当时根本不能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理阶段,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律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允许裁定“驳回起诉”。从立法意上可以看出,驳回起诉主要是从程序上对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法院因种种原因已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事后补救,是一种对当事人的程序诉权进行否定的裁判方式。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概念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所谓驳回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是指人民法院在依照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相对于驳回起诉,它具有以下的特点:1.本质上,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2、形式上,驳回诉讼请求是采用书面判决;3、适用对象上,驳回诉讼请求是经过实体审理并己审结的案件;4、救济方式上,驳回诉讼请求也采用上诉途径;5、效力上,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阻止当事人的再次起诉,即具有既判力。

(二)适用条件分析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请求权)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因此,作为一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不同,它必须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是“驳回诉讼请求”这一裁决形式却一直未得到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53条中有所涉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子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如此,但是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本意上驳回诉讼请求与实体诉权是紧密相连的。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超出该期限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而其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仍然存在,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受理,然后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真正超过诉讼时效,只有经审理确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才可以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驳回起诉和驳问诉讼请求在名称上、形式上和结果上的相似,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混淆。因此,仅仅从宏观上对两者的概念与适用条件加以明确尚不能起到使两者“泾渭分明”的效果,有必要从可操作性角度对两者做进一步区别,以下笔者以“当事人适格”和“证据”为切入点再进行微观分析,希望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一)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

在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下,法院审理每一案件首先都必须面临这样的问题:由谁来启动诉讼程序?由谁来承受法院的裁判?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的问题,其中包括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适格则要求原告所诉的是真正的侵权人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人。③

原告适格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不适格的原告无法承受实体权利义务,无法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而提出诉讼,诉讼由此也将失去终极意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l项对原告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两个要求组成了原告适格的全部内涵。由此可以看出,原告适格是被作为起诉条件之一来对待的,对其的审查仅仅是程序性的审查,并不涉及实体法上的考察。因此,当原告经法院审查被认定为不适格时,法院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同属“当事人适格”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在遇到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也采用了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同属“当事人适格”问题,但是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却有着不同的法律机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起诉所要求的被告条件为: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起诉条件中对原、被告表述上的差异反映了立法上对两者定位的差异。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如果原告仅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不知道是谁侵害的,不知道告谁,没有明确的起诉对象,则不符合起诉条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可以看出,被告适格并不为起诉的条件,对其审查也不应在审查起诉条件时进行,而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及实体判决解决的问题来对待。因此,与原告适格不同的是,在被告被确认为不适格而原告又拒不撤诉或拒不变更、追加被告的时候,法院应当判决驳问诉讼请求。

结合前述的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可以简要归纳如下:(图略)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不适格时,起诉条件存在瑕疵,应裁定驳问起诉;被告不适格时,则不符合驳回起诉的条件,应作出驳问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

有一种观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此类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如同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判决等阶段对证明标准要求的不同一样,民事诉讼起诉与判决两个阶段对证据也体现出递进式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起诉应具备的第三个条件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里所称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或确认的民事权益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该条件所称的“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所谓“理由”是指原告为什么要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诉法并不要求原告起诉时所提出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也并不要求其“理由”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成立的理由。这种仅要求明确性而不要求关联性和充足性的证据,我们称之为“起诉证据”,它的功能在于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④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证据。

至于原告所提出的事实是否清楚,其事实中所包含的证据是否充分,其理由是否成立,则属于“胜诉证据”的范畴。胜诉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证据,它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⑤具有证据三特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实体性证据。

由上分析可知,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可以分为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起诉证据是作为起诉条件之一而存在的,其功能在于证明起诉的有效性,法院也仅仅从程序上对其进行审查。因而,当起诉证据存在瑕疵时,法院就应当适用驳问起诉的裁定。与之不同的是,胜诉证据是作为胜诉条件而存在的,是实体审查的内容,而并不是在对起诉条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时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之后才得山的,其不符合的是胜诉证据的要求,而从起诉证据的角度来看,其是属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因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判决驳问诉讼请求。

总之,起诉证据是起诉条件之一,不满足起诉证据的应当驳回起诉;胜诉证据是胜诉的条件,不满足胜诉证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注:

①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②俞静尧:《试论行政诉讼的驳回起诉》,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③李龙:《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刍议》,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④胡亚球:《论民事起诉证据》,载《法学》1998年第11期。

⑤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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