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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应注意

日期:2015-04-1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67次 [字体: ] 背景色: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应注意

作者: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是用来解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在出现被盗、遗失等情形时,对权利人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的程序。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不同,因此,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程序性错误,下面就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判决作出及各阶段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

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它事项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这里的其它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

二、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2、发出止付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应当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该通知构成付款人向持票人拒绝支付的书面凭证。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该公告不仅要张贴在法院的公布栏内,还要张贴在证券交易所门前,而且还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公告,该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公告发出后,在公示催告期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申报权利及其处理

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无效判决之前,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该申报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驳回申报,如果申报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三、无效判决

1、无效判决的作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在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期间届满未申请作出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无效判决不是人民法院依据公示催告的情况作出的,而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2、无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无效判决作出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2)排除了所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上的原有权利。因此,无效判决也可以称作除权判决。(3)依据该判决,在持有判决人与付款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4)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因为无效判决作出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已实现。

3,审判组织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诸多民事诉讼程序中唯一的一个同一审判程序中审判组织形式不一致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审理阶段与无效判决的作出阶段,在审理阶段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但是在无效判决的作出阶段则需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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