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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

日期:2015-04-1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

作者:汝南县法院 叶海宽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大主要分类,研究它们之间的异同,对完善民事法学理论和正确司法裁断都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特点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点为: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大陆法系中常将侵权责任规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即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以请求赔偿与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的,即侵权人应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3、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应负的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它不取决与行为人的个人意愿。4、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目的与功能就在于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恢复被侵权行为破坏的财产关系,同时体现国家利用其强制力制裁不法行为,保障法定义务的切实履行,使债权人的绝对权得以实现。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的差异

1.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上,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原则,因此举证时实行责任倒置,不是由原告主张对方违约,而是由对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有无正当理由进行举证;除特殊侵权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责任构成要件上,违约责任需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为违约行为侵犯对象为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要求的违法性仅指不具有正当事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者违背善良风俗之加害;违约责任不以损害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则以两者为构成要件。

3.免责事由上,违约责任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存在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侵权责任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4.责任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为财产责任,因为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违约责任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侵权责任可以主张。

5.诉讼时效上,违约责任为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其例外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均为一年;侵权责任为两年,例外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年。

由此看来,在不同情形下同一案件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具有明显的差距,如宋继鸿诉成都干休所一案(具体案情见第四部),当当事人之间既存有有效的合同,又因为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我们不可笼统的规定一律适用何种责任,而应该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和平衡的前提下,作出最为有利的理论诠释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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