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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王泽鉴教授华政系列学术讲座”第五讲 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及实务发展 我们现在来讨论大陆的侵权责任法,这个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当然反映了中国本身二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研究的重大成就,或者说中国法律一个重大的成就就在于一个侵权行为法。这个侵权行为法希望很完善,要制定这个概括条款,费脑筋,改来改去不知道怎么办,有时候说侵害生命、人格,有时候说侵害人格及其它权利,有时候又说权利和利益,一直弄来弄去,改来改去没有把握,造成很大的困扰。结果就用到大陆中案子中的一些内容,这个讲义中没有出来,是今天张礼洪老师给我的条款,因为我看的是旧的条文,旧的条文就说侵害生命、人格,侵害权利或其它权利。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 与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我们法律专业有几个特色,也提供给各位老师作参考。第一个特色就是我们课程的特色。我这次忘记带了,下次我寄一份我们的课程表给处长做个参考。就是说我们教民法,学校有个规定,你在一个学期或者两个学期里面,开课不能是同一个题目,一定不会说是民法专题研究就完了。后面要有个名称,比如说侵权行为、或者财产法,有个具体的科目的名称。确定了科目的名称之后,比如说设置成侵权行为或者其他什么名称,而且还要有个纲要等等。只要名称不同,学生选的次数不限制。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七讲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给付不当得利类型有这些构成要件后,碰到案件就可以有依据进行分析。现在说几个例子。一个是给付不当得利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当得利在德国的发展和无因性有关。有人说,无因性就像法律给自己砍了一道伤痕,用不当得利来治疗。为什么呢?如果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而采用有因性理论的话,我东西卖给你、交给你的时候,物权变动就不生效力。我就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我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而不采用有因性理论的话,你就取得所有权,我就用不当得利来处理这个问题,用不当得利来治疗自己的伤痕。
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从侵权法的这个思想基础变迁我们也可以论证侵权法的救济功能。那在近代社会,侵权法的思想基础主要是经济自由主义。它主要是为了配合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以当时侵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一般行为自由,保障人们创造财富的进取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自由主义作为侵权法的思想基础已经不合时宜,这个背景下社会福利国家思想就逐渐地成为侵权法的思想基础。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侵权法越来越关注社会安全,这样一个社会安全就具体化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论证侵权法救济功能日益重要这样一个现象当然。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的隐私权确实存在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但是我们国家还是采用大陆法的概念。严格的讲,我们现在采用的还是德国的概念,就是人格权的概念。隐私只不过是人格权的一种形式。将来不管隐私多么重要,但是我们采用的是人格权的概念,而且我们采用的又是具体人格权列举的方式,在法律里面具体列举各种人格权,这样一来,客观上就把隐私权包含进去了。隐私权即使将来不断扩张,也不可能把其他人格权都代替,而只不过是和其他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因为这个原因,它不可能代替其他人格权,将来也就不可能成为一般人格权。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他讲座的内容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王老师的讲座将持续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以后由同学提问。在这里,我想忠告一下,尤其是二楼的同学们,当王老师讲到精彩之处,千万不要鼓掌,因为一鼓掌会发生共振效应,说不好会有另外一个不幸的事情出现。接下来,我们请王老师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二讲比较法与法律教育 今天是王泽鉴教授到我们华政演讲的第二讲。我学法律的时候就读他的书,所有学法律的,尤其是我们学民法的,必读王教授的书。今天我也非常荣幸担任这一讲的主持人,聆听王教授精彩的演讲,同时和大家一起分享他的思想。他今天第二讲的题目是《比较法与法律教育》,我觉得王教授主要的思想就是他的法学方法论,昨天我觉得是从微观的角度给我们剖析了请求权基础这样一个方法论,今天我觉得应该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讲解他的法学方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首先,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要求,同时,也是符合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的。民法主要调整两类关系,一类是财产关系,另一类是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事权利里面分别表现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民法所确认的财产权主要是物权和债权,这两块现在已经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分别独立成编。但是人身权这一块,尤其是人格权还没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从民法体系上、内在的结构上看,是有缺陷的,而且它也不能完全反映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
西南法学论坛系列讲座之贺卫方 我们的眼光自然就要朝向西南,心向西南,心系西南,我们的许多校友自然就要关心我们学校现在的领导他们心里怎么想,他们有哪些计划,有哪些方案是在他们的考虑中,他们运筹帷幄,争取能使我们的母校决胜千里。我觉得内部的努力和外部的努力都非常重要,有一些外部的环境是我们不大容易克服的,但是内部的努力同样可以使别人对我们刮目相看,使得有一些机会不得不给我们,有一些资源不得不给我们,比如今年我们成功地把一级学科申办下来,这是老的部属院校中间唯一的一所政法大学,哦,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我都忘记了,是唯一一所获得一级学科的地方院校,这是一个很大的发展平台,对今后我们的博士生教育的发展、本科教育的发展,乃至整个学校的教育发展都会又非常重要的价值。
母子公司体制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解决政府与企业产权关系的最佳选择 母公司是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从法律地位上分析,它应该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理人,因为:(1)政府与母公司的关系是政府(通过国资委)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授权给母公司经营管理而形成的,通过授权,政府已将国有产权让渡给了母公司。(2)母公司根据政府委托和授权对国有资产行使的是法人股东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同以往的国有企业不同,这些子公司并不是母公司的生产车间或附属企业,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母公司对其监督、管理只能依公司法,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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