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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
法学名家龙斯荣:“儒雅风范,斯文人生” 龙斯荣教授著述颇丰。在我国法学研究刚刚起步的八十年代,他独著、主编、参编的著作、教材就多达十余种,此外还在《中国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其研究领域广泛,在罗马法、民法总论、物权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都有相当深入、系统的研究,且部分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作为司法解释和批复的依据。
法学名家之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 在我国刑法学界,提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作富老先生,许多人都会给出这样的评价:学术泰斗、德高望重。王老先生从1952年走上刑法学教学研究道路至今,已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时光。50年来,王作富教授始终心系中国法制建设,在法学教育、理论研究、推动立法、服务司法和对外交流等方面成绩卓著,为中国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其高洁的人品、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达观的处世准则更是法学后人学习的典范。
法学名家肖扬:“苟利家国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现在中国社会正处于复杂多变的转型时期,最近还受到全球金融海啸的波及影响,对刚刚踏入社会的学子们来说,前面的道路或许会有坎坷,设定的理想或许会有偏差,但是,我们不应就此退缩,更不要怨天尤人,而应坚持人大艰苦奋斗的精神,以开放的心态去迎接生命中遭遇的困难和挑战,在实践中施展我们的本领,丰富我们的人生。
谢怀栻教授 谢怀栻教授自身非常重视对德国民法等外国法的研究,强调对德国民法的继受。谢怀栻教授自己积极从事外国法律文献的翻译工作,例如他曾先后翻译了《苏联民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法通论》,同时他也非常支持青年学者的翻译工作,例如谢怀栻教授先后为《德国民商法导论》、《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等国外法学名著的作过校对工作。
王铁崖 王铁崖常说,学术结论和观点都应建立在史料和国际法的根据上,而不是个人感受。 王铁崖生命的最后20个月一直卧病在床,他的喉管被切开,不能讲话,眼睛也看不清东西。但只要有人来探视,他就用笔不停地在纸上写着、划着,他要布置学术课题,要交待研究所的工作。他忧虑国际法的后继无人,他惦记着需要建设的国际法资料库…… “热爱祖国,热爱国际法专业,热爱北大,热爱学生”,45年前的弟子马骏教授对恩师精辟的概括,是王铁崖沧桑一生的真实写照。
法学名家之佟柔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者,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中国民法的“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中国著名法学家名录与流派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张智辉 周道鸾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龙翼飞 吴焕宁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人格權上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保護 人格權本身或其個別人格利益(如身體、健康、名譽等),均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與其人分離而為讓與。肖像、姓名等個別人格權雖不得讓與,但不禁止其於不違背公序良俗範圍內,訂立契約授權他人得用於推銷某種商品或服務。在此情形,于當事人間僅發生債的關係,其肖像權、姓名權本身並不移轉。依傳統見解,姓名或肖像受侵害而被用於商業廣告時,被害人不得以其具有財產價值,而依侵權行為法規定請求相當於授權使用報酬的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其所獲利益。
举重明轻与衡平原则及类推适用 衡平者,指法院得就个案斟酌相关情事,而为妥当合适的裁判。准此以言,在台湾地区,法院得依衡平而为裁判的情形,不限于第187 条及第188条规定的衡平责任,宜采相当于瑞士民法第4条的见解,即法律规定法院得依职权衡,依情形或依重大事由等而为裁判时,法院应依衡平为之。法律是否具有漏洞,应从法律规范之目的加以判断。须特别提出的是,类推适用不仅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也是认定法律漏洞的一种手段。易言之,法律漏洞的认定与填补常同时为之,而其法理上的依据,乃平等原则,即基于法律上的同一价值判断。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四讲 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理论问题 《民法通则》第151条说,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之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这个条文制定于1986年,那时制定这个条文有其特定的时空背景:第一,收缴是个公法上的概念,相当于没收或征收、剥夺,现在来看,已经不一定与民事权利的保护相符了。第二,如果我用他人的肖像或姓名去代言或广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害他人的隐私,比如写一本书、公布他人的病例等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非法所得呢?这个“所得”、“利益”应该如何来界定和规范呢?这就牵涉到人格权上除了传统的精神利益以外的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在德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有发生,今天我想以此为讨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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