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谢怀栻教授,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于是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先生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签发了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以羸弱之躯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期间妻离子散,饱受折磨。1979年2月右派改正,先生才回到北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3年5月3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
主要学术观点:
一、谢怀栻教授的法治思想。
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新中国建立不久,先生就极力倡导法治,坚决反对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
先生极力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整个学术氛围尚不宽松的情况下,先生就明确提出了要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观点。谢怀栻教授多次提出要弘扬民法精神,提倡私法自治、人格独立与合同自由等民法的基本理念。在2000年谢怀栻教授关于纪念德国民法典100周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义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
谢怀栻教授尤其将保护公民权利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他认为这不仅是民法的使命,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根基。当谢怀栻教授提出这一观点时,在民法学界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1985年,谢怀栻教授为了将这一观点表述得更为清晰完整,专门发表了一篇题为《应当认真的重视民法》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谢怀栻教授写到:“社会主义民法也应该有它固有的独立的作用。这就是维护人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使人民和企业在生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权益得到明确和保护。民法的这种作用不是附属于其他法律,譬如刑法而存在的。”
谢怀栻教授法治思想的核心就在于强调法律对权利的保护,终其一生,谢怀栻教授都非常重视对权利尤其是民事权利的研究。谢怀栻教授的法治思想的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强调人格平等与尊重人格。
谢怀栻教授自身非常重视对德国民法等外国法的研究,强调对德国民法的继受。谢怀栻教授自己积极从事外国法律文献的翻译工作,例如他曾先后翻译了《苏联民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法通论》,同时他也非常支持青年学者的翻译工作,例如谢怀栻教授先后为《德国民商法导论》、《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等国外法学名著的作过校对工作。
二、谢怀栻教授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的观点。
谢怀栻教授一直坚持认为,民法应当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在八十年代初期,否定民法的功能与作用的各种观点甚嚣尘上的时候,佟柔教授第一次系统的论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并提出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是商品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民法的体系。佟柔教授的这一观点可以说奠定了我国民法学的基础,但是佟柔教授对于民法对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却没有过多的阐述。而谢怀栻教授在此时大胆的阐述了民法在调整人身关系中的作用,他在多次会议上反复强调,不能仅注重民法中的财产法部分而忽视人身法部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有所偏颇。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谢怀栻教授也一直坚持这一观点,可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制定凝聚了佟老师与谢怀栻教授,还有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等老一辈学者共同的心血。
谢怀栻教授历来主张民商合一的思想,他坚决反对有的人提出的商法与民法地位等同的观点,在谢怀栻教授看来,商法根本就不可能与民法平起平坐。可惜的是,谢怀栻教授关于民商合一的思想一直没有系统整理成文发表。
谢怀栻教授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具有十分独到的见解。在谢怀栻教授看来,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随着国家管理经济的需要而在民法之外产生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这就是因国家干预经济而形成的经济法,它主要包括计划法、企业法、基本建设法、物质供应法、价格法等。经济法是调整计划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部门,谢怀栻教授在会上详细阐述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他针对许多人提出的经济合同应当归入经济法的观点提出了反驳,谢怀栻教授认为合同关系本身仍然是在计划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计划只是签订合同的原因和依据,依计划订立合同不能改变合同的本质属性,所以经济合同关系仍然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会后,谢怀栻教授感到意犹未尽,专门撰写了一篇文章——“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发表在《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谢怀栻教授关于经济法的系统观点,可以说在学界独树一帜。
三、谢怀栻教授关于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的思想。
谢怀栻教授对合同的研究是系统而全面的,他深入研究了新中国的合同立法的历史,并且根据德国马克思·普兰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的邀请,以英文撰写了“现代中国的合同法”,发表在国际顶尖级的学术著作——“国际法比较百科全书”上,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一位参与这样一项世界法学史上伟大工程的学者,也为我国民法学者争得了荣誉。在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谢怀栻教授提出了有关的建议方案,并且对于合同法的重要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在物权法领域,谢怀栻教授认为,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应当得到坚持,在我国民法学界对物权行为展开激烈争论的时候,谢怀栻教授认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等问题适用范围仅限于买卖等少数情形。谢怀栻教授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改为农地使用权、谢怀栻教授对典权也有专门的研究,他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典权,而不应当简单地加以否定。 谢怀栻教授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是十分独到的,谢怀栻教授极力主张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著作权应当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他对于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都展开了全面的分析。
四、关于公司法、票据法。
谢怀栻教授尽管不主张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他对于公司法、票据法等有非常深入的研究。谢怀栻教授对公司法的研究是系统全面,他在参与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见解。他对公司的性质和特点、公司法的本质、公司法定主义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的含义、关于登记制度等,都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谢怀栻教授还参与了我国票据法的制定,在票据法制定之前,谢怀栻教授专门对票据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撰写了《票据法概论》一书,该书对我国票据法的研究与立法工作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重印了10多次,发行数十万册,迄今为止,该书也是我国票据法领域的权威著作。
除上述领域之外,谢怀栻教授在税法领域也颇有建树。他较早系统分析了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基本原则,指出税法中应当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主义,实质征税原则以及促进国家政策的实施的原则。
主要著作:
一、个人著作有:
(一)《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二)《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三)《台湾经济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二、与他人合著的有:
(一)《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二)《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翻译的书有:
《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
对学术界的影响和贡献:
谢教授为人耿直,坚持真理,1957年被划为右派,就是因为他对“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司法依据”提出的意见。1979年回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岗位后,仍然秉性刚直、不求名、不求利、坚信科学、坚持真理,在民商法科研与教学中,不论是在民法基本理论方面,还是在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的研究方面,或推翻陈说,正本清源,或发人未闻,借古推新,发挥了法学大家的作用。先生参加了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重要立法,立论观点多被当作权威,被公认为我国民商法立法的核心专家。先生撰写的《合同法》(1983)、《票据法》(19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990)等著作,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中《票据法》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先生主编的《台湾法律丛书》,对全书不但仔细筹划,而且对内容也均一一仔细审阅,甚至整章节自己重新撰写。先生培养的研究生,多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骨干甚至带头人。先生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多有文著发表。所著《当代国家民法典立法研究》(系列论文)对于我国民法的制定意义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2001年以来,先生身患癌症,但是多次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以及学术活动,并亲笔校对多本德国民商法译作。其中《德国民法总论》(德国卡尔·拉伦茨著)一书由多名译者完成,体例以及概念术语的使用多有不一,先生对该书的校对,基本上是在病榻旁边完成的,该书已经在去年出版。先生一生对科学孜孜追求,终生写作不辍,因此著述丰硕,自选《谢怀栻法学论文选》(2002),只是其中部分思想的精华凝结。
谢教授除从事立法和学术活动之外,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
谢教授对后辈学者关怀有加,不断鼓励提携,不但本所自己的学生从先生身上获得许多教益,北京甚至京外的大学的青年学者学生也有许多人得到了先生学术上的帮助。
谢教授从事学术活动多年,不但被我国民商法学界和实践界公认为学术权威,而且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地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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