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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家之佟柔

日期:2013-07-10 来源:著名法学家 作者:.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简介

佟柔教授(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于1946年考入沈阳的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48年春东北大学迁于北平,1948年底毕业。1949年初,入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华北大学停办后,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参加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195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马列主义夜大学毕业。1969年人民大学停办,11月同全校教工到江西省余江县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劳动。1972年11月回到北京,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他仍然担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该校从事中国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主要学术观点

佟柔教授40年致力于民法学研究和教学,他是新中国民法学的开创者和民法学理论奠基人。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他潜心研究中外各主要国家民法典,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中国民法理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精神指引下,他把这一开拓性研究成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法理论公之于世。他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理论的框架,摒弃了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等含糊不清的说法,他认为: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部门的划分,社会关系的变化导致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化;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既不同于私法理论中的“私权关系”,也不同于苏联教科书里笼统概括的那种“财产关系”。他提出“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应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这一观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上、下两册是当时最早的、理论性较强的、系统购民法教材);《民法概论》(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获人民大学优秀教材奖);《民法原理》(高等学校民法学试用教材,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获全国高校优秀教材和司法部高校优秀教材奖)。这三本书是与他人合写,后两本书他任主编,书中都有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论述;尤其是1983年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的全国第三期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整理的佟柔教授讲课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和《广东法学》1988年第3期刊登的《建立中国民法理论和体系》(在广东省法学会的报告)以及《中国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都有充分而深刻的阐述。

佟柔教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观点,与他对马克思主义融会贯通的理解,与他渊博、精深的民法学知识是分不开的,这一切使他的观点具有牢固的基础。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商品交换过程的论述:“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如果要进行交换,必须互相承认对方是财产的所有者”;“而且双方意思一致,商品才能够交换”,他分析了民法的本质,认为民法的主要任务是为特定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然后,他又结合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都有权利主体、所有权(物权)及债权三部分,认为这正是商品交换缺一不可的要求。我国现阶段是有计划商品经济,而民法的发展史启示我们,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必须制定与该社会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法,我国的民法体系也必须以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及债权制度为核心内容,否则就无法为我国商品经济服务。

关于民法体系的观点,在他的著作中都有论述,以他主编的《中国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表述得最为完整,该书是在《民法通则》公布后,按照佟柔教授民法理论及体系结构与他人合作,重新编写的高等学校试用教材。

佟柔教授还紧密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提出一套关于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关系的论述,形成了系统而深刻的理论。他反对把国营企业“私有化”或“股份化”的主张,他认为:“如果国营企业都股份化了,全国其它战线上近十亿人都将成为一无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不存在了,还怎么可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不可动摇的根本制度。”这一观点在1988、1989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年会”都曾讲述。

佟柔教授对经济法也进行了研究,并首先提出学科经济法理论。他认为:经济法是门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任务是遵循和运用各种基本法的法律手段综合调整具体的经济事务,达到一定的经济效果。详细论述见198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经济法诸论》中的“学科经济法论”。其它著作中也有关于此观点的论述。

此外,他对民法大量具体制度以及婚姻法,继承法和公司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都有独到的见解或论述,散见于他的著作和论文中。

主要著作

1985年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辑,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他参与编写的书还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法学词典》(1980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他是主编和主要撰稿人之一,并负责民法部分;《继承法教程》(198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他任主编并参与写作,此书也是高等学校试用教材;任《中国法律年鉴》编委,撰写1987年和1988年本中的《民法学》部分(198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张友渔同志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中的《民法学》、《民法通则要论》(199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孙亚明同志主编,佟柔教授是撰稿人之一)。

他主编的书有;《民法通则简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这陶希晋同志负责的国家“七五”社会科学项目——《中国民法学》(佟柔教授是副主编之一)系列中的第一本,1990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1988年重庆出版社出版;《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1985年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出版;《论国家所有权》,198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民法讲义》(1987年),他任副主编,该书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1989年重新修订以《中国民法教程》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另外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了关于民法、破产法、票据法等论文、报告和专访数十篇。

对学术界的影响和贡献

佟柔教授轻名利,不好个人著书立说,注重培养人才。他说:“著书立说不是最大的财富,人才才是最大的财富”。他好讲课,教书育人,甘当“人梯”。他力争对法学人才的“断代”给以补救,主张多招本科生,尽量录取研究生和博士生。他从不推辞校内或校外的讲课,根据听者的水平高低,因人施教,每次必认真备课;他讲课经常用提出问题的方式,使听者对问题先有所思考,然后深入浅出或浅入深出地进行讲解。经常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甚至用普通物理、化学中的例子说明问题,以加深听者的理解和记忆。无论课上、课下,他总是鼓励学员提问题,有问必答。他推崇“闻道有先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竭尽全力,毫无知识私有观念。他15平方米的卧室兼书房,又是会客室,床上经常坐满学生,课内课外的问题都喜欢向他请教,他总是废寝忘食,滔滔不绝,讲到学生满意为止。

佟柔教授对立法、司法和法律宣传工作也很关心,他参加过民法典的起草和《民法通则》的制定,《民法通则》有些重要内容就是采纳了他的观点。他还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著作权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讨论。他还认为不应忽视《商法》的学习和研究,他培养青年教师在人民大学首次开了《公司法》和《票据法》的课。他很关心法院干部的提高,亲自为高级法官班和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讲课。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从不囿于书本。他全力支持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人大法律系办)的工作,认为这是教员和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各级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遇到疑难案件,征求他的意见时,他总是认真负责地提出看法和建议。他曾应邀到各地宣讲民法,还应香港树仁学院邀请参加《民法通则》研讨会,去日本、美国讲解《民法通则》。他学识渊博,关心世界局势。他很关心大陆和台湾法学的交流,台湾大学王泽鉴教授曾到医院去看望他。他致力于宣传中国的法制建设,促进中国法学家与外国学者的交流并为此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者,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中国民法的“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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