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商场看到一款限时打折的电脑非常想买,但身上没有带够现金,也没有带银行卡,于是从同行的好朋友何某处借了3000元。过了一个星期,杨某想起来要还钱,但却不记得自己是借何某还是李某的钱了,遂误将钱给了李某。李某正好苦于如何筹钱为儿子交学费,误以为是好友杨某给自己帮忙,非常感激。事过几日后,杨某想起自己是向何某借的钱,遂要求李某返还3000元,但是李某以钱是杨某主动给自己为由拒绝返还。那么杨某能否要求李某返回自己的钱呢?
认错债主还错钱这类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得到钱的人往往喜出望外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那还错钱的债务人该如何索回自己的钱呢?难道真的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了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条不仅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概念,而且还规定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另外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条设立了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用于补救认错债主还错钱的情形,其构成要件除获利人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外,还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当债务人错还债务时,债务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获利人返还财物。
在本案中,杨某可以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杨某是出于偿还债务的意思给予李某3000元,在给付的过程中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某不能认定杨某的行为为赠与行为,该行为的性质为非债清偿。李某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3000元,并给杨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所以,杨某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李某返还3000元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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