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由于服装店经营不善导致巨额亏损,为了填补亏损并使服装店起死回生,李某向胡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当年春节前归还。然而到了年底,胡某却推脱说明年5月还款。结果第二年5月,李某向胡某催款,胡某以店铺亏损严重为由拒绝偿还。后来,李某屡次催款都无结果。李某气愤之极,遂将胡某拖到轿车的后备箱中并拉到自己的家里绑了起来,并通过电话通知胡某妻子还钱。那么,李某的行为合法吗?
当债权债务人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债权;二是通过协议和解,即通过和平的方式约定如何实现债权。三是通过自力救济,即在情况紧急时纠纷主体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但是不得触犯法律。如餐馆工作人员可以对逃单顾客的财务进行扣押以实现债权。那通过第三种途径索债有什么风险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条明文规定了债务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债权人不能以索要债务的理由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债务人虽然有还款义务,但是其人身自由依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以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索债的话,会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刑罚处罚。
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胡某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款,然而债权债务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胡某不还款.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但绝不可以将胡某拘禁。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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