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以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在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后,如果债权受让人基于其与债权转让人的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及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而债务人通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且知道履行债务的对象。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合同法》第80条第1条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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