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行使查账权必须知道的6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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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账权的范围
1)可以查阅和复制
①公司章程;
②股东名册;
③股东会会议记录;
④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不包括会议记录);
⑤财务会计报告。
2)只能查阅
①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
二、哪些股东可以行使查账权
1)可以查阅和复制的事项:
任一股东,不限制持股比例。
2)只能查阅的事项:
有限公司:任何一名股东都可以,无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要求。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章程可规定较低的持股比例。
三、查账的程序
1)查阅的范围
①股东所投资的公司;
②股东所投资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
2)申请方式
①自行查阅: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
②委托查阅:股东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进行查阅。
3)公司审查
①审查期限:15天。
②股东查阅的目的是否正当;
③若同意股东查阅,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4)同意查阅
股东可按规定查阅。
5)拒绝查阅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内以书面答复,并向股东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
四、救济途径
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五、保密义务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股东知情权之诉
1)股东资格认定
①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②股东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查阅复制起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
2)受理
股东起诉查阅公司文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3)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
①同业竞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曾经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其他情形: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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