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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行使查账权必须知道的6种事项

日期:2025-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公司法》下,股东行使查账权必须知道的6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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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账权的范围

1)可以查阅和复制

①公司章程;

②股东名册;

③股东会会议记录;

④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不包括会议记录);

⑤财务会计报告。

2)只能查阅

①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

二、哪些股东可以行使查账权

1)可以查阅和复制的事项:

任一股东,不限制持股比例。

2)只能查阅的事项:

有限公司:任何一名股东都可以,无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要求。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章程可规定较低的持股比例。

三、查账的程序

1)查阅的范围

①股东所投资的公司;

②股东所投资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

2)申请方式

①自行查阅: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

②委托查阅:股东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进行查阅。

3)公司审查

①审查期限:15天。

②股东查阅的目的是否正当;

③若同意股东查阅,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4)同意查阅

股东可按规定查阅。

5)拒绝查阅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内以书面答复,并向股东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

四、救济途径

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五、保密义务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股东知情权之诉

1)股东资格认定

①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②股东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查阅复制起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

2)受理

股东起诉查阅公司文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3)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

①同业竞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曾经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其他情形: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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