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法小援 京司观澜
王先生入职
某物业公司十余年
一日,王先生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理由是其违反公司相关规定
……
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王先生能否成功维权
来看今天的法援故事
工作多年突遭解雇
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2006年10月,王先生入职北京一家物业公司,担任工程部维修员。12年后,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时,王先生同意并认可了物业公司提出的将其公司规章制度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对于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修改的以新修改的为准这一规定,王先生也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王先生突然收到了物业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王先生在工作中收取了业主给的维修费后,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转交至公司财务账户,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
收到通知后,王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申请,但物业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缺乏证据
一审判决确认赔偿
一审中,物业公司提交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办公系统截图、关于规范收款管理的通知、关于客服收费制度及工作培训的通知、王先生手写检查及事情经过两份、王先生未上交维修费用统计等证据。
经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并没有规定维修费的收费流程及上交时间。关于规范收款管理的通知和客服收费管理制度及培训文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王先生送达或培训过,故公司主张王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缺乏依据。
并且,王先生在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收取的维修费均已上报,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事情经过,王先生的班长李某表示“园区没有财务,公司财务维修收取也交不上,收费情况有据可查”,公司主张亦缺乏依据。
2022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余元。
法援律师助力维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王先生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未按规定上交维修费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无需向王先生支付相关费用。
二审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此案。接案后,法援律师立即同王先生会面并多次电话沟通,全面了解案情,结合案件信息逐步核实证据材料,同时,根据案件客观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代理意见:
➤公司提交的办公系统中员工手册公示截图只提供了员工手册的公示时间,并未证明员工手册中规定了维修费的收费流程及上交时间。
➤王先生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没有见过客服收费管理制度,且培训文件中写明参加培训人员为各客服中心客服员、客服主管、副主任,并未要求王先生参加,且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
➤王先生在事情经过和检查中已经明确说明维修费用已上报,只是由于园区当时没有财务,导致延迟上交。可见,王先生不存在主观故意以及恶意隐瞒的情形。
2023年2月,二审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观澜君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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