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内容明显不合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3月1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某公司向其告知公司奖罚条例规定,员工之间借款超过5000元(含)未向管理部报备者给予开除处分,严重者交法办。后公司发现李某借款给同事10000元,且双方均未向公司管理部报备,遂于2022年7月27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奖罚条例规定所涉内容属于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公司以此作为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依据,明显超出了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劳动权利义务的范围,属于违法解除,故仲裁委员会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显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妥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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