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陈娟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员工在适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危险品驾驶员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其中,试用期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9月28日,被告公司召开会议,组织职工代表就原告李某就职期间的情况进行讨论,对李某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予以列举,职工代表均签字同意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2021年10月8日,被告公司人事部向原告李某送达《关于李某试用期任职说明》,载明经部门综合考虑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使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再继续试用。原告在落款“当事人”处签名。李某认为,被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本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问题,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关于李某试用期任职说明》,该《说明》上详细列举了李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原告在《关于李某试用期任职说明》签名确认,可以视为被告以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公司以原告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原告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起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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