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可以辞退
来源:人社普法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可选择性条件,对于经培训不合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再经过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的程序。
基本案情
1986年1月,李某某入职国网某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2008年11月25日,李某某与国网某公司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2017年,国网某公司通知李某某按国家电网相关文件规定对其予以转岗培训。李某某在2017年11月8日的《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立即返回公司的通知》上签名并签署同意参加培训的意见。2018年4月17日的《停薪离职返岗人员培训班(第二期)培训情况表》记载“李某某补考3次不合格退学”。2018年5月18日,国网某公司以李某某转岗培训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李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某经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国网某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并判令国网某公司继续保留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李某某因停薪留职而脱离工作一线长达十余年,因客观形势变化,锅炉工岗位早已不存在,国网某公司组织李某某参加返岗培训,确有必要性、合理性。李某某在返岗培训后,经过多次考试仍不合格,不能胜任当前工作要求。前述法律规定中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可选择性的条件,本案即属于“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国网某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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