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伪造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人社普法
邵十(化名)于2013年8月6日入职某地产公司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合同期限届满,邵十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邵十于2016年5月30日入职管理岗位。上述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公司有权全面了解与劳动合同签订直接相关的邵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邵十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明及与上一单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邵十应当如实说明,并以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公司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邵十应予以赔偿等内容。
根据档案显示,邵十于2013年8月6日向某地产公司提交了伪造的“北京商贸大学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018年12月8日,某旅游公司以邵十违纪为由解除与邵十的劳动关系。邵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十的全部诉讼请求。
邵十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劳动者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不应心存侥幸违反职业道德。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邵十确实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书。邵十并未经过学习及考试,其理应知晓其所提交的“北京商贸大学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系伪造,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基本职业道德。且邵十担任副总经理,承担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责任,理应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应以身作则诚信履行副总经理的职责,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者和规范,该行为既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亦违法了劳动纪律,某旅游公司与邵十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邵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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