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未办完,单位能否拒绝发放工资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高某于2018年7月13日到青岛某酒店工作,双方订立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高某于2020年6月9日向青岛某酒店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个人发展原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21日解除,但青岛某酒店未支付高某2020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理由是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2020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高某为青岛某酒店提供了劳动,青岛某酒店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青岛某酒店以高某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对高某要求某酒店支付其2020年5月1日至6月21日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付清高某的工资,高某也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高某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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