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需三思,想撤回不容易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来忠,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于用人单位而言,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应当是规范化、常规化的工作事项,当用人单位已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存在疏漏时,能否“亡羊补牢”?
2018年3月19日,何某至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9年12月3日,某公司向何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何某因其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也不愿意调岗,决定于2020年1月3日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该通知作出前未通知公司工会。2019年12月6日,何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欠发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2019年12月18日、12月26日,某公司向何某送达撤销通知书,告知何某撤销此前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何某表示不同意。何某就劳动合同解除、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事宜提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单方撤销解除通知不发生效力。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通知何某解除合同,2019年12月18日、12月26日的撤回通知未得到何某同意,故撤回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9年12月3日的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成立,且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故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何某赔偿金。
法官提醒: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离不开用人单位合法规范用工。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对双方权益影响甚大,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是行使单方解除权,一旦送达,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回,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慎之又慎,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和程序依法作出,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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