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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 认定违法被判决“双赔”

日期:2022-12-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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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 认定违法被判决“双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张小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海安一男子刘某被辞退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如何裁判?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因刘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2018年8月22日,刘某到案涉公司入职,从事成本经理一职,公司按月向刘某发放工资。期间,由于公司未给刘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刘某自行联系在其他单位缴纳。2019年9月1日,刘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20年12月17日,案涉公司提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最终因公司对协议内容存在异议,未能成功签订。当月31日,刘某通过邮箱收到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是刘某身为成本负责人,因对成本合约、造价监督不到位,致使公司合同价格高于市场水平,且管理期间合同存在明显错误,其严重失职舞弊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2021年1月2日,案涉公司向刘某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付赔偿金,案涉公司均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合法维权。

庭审中,案涉公司提交了部分购销合同、广告合同,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成立,刘某对此一一解释反驳。

另查明,案涉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的主要争议为案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案件中,公司方提交的员工手册,并未明确规定何种行为属于严重失职舞弊行为,而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广告合同等,难以有效证明因刘某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舞弊,且导致公司受到重大损失。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程序。综上,被告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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