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相处不睦蓄意报复遭辞退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袁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李某某于2010年9月进入某设备公司工作,岗位为系统部焊工。2020年5月1日,其在工作时间与同事在车间工作台边发生肢体冲突;5月15日,某设备公司作出《关于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的通知》。但李某某并不服气,6月20日凌晨,李某某带着油漆至同事彭某家门处,将油漆泼在彭某的新车上,造成车辆外观毁损。7月28日,某设备公司作出《单方解除确认书》送交李某某,李某某签字表示收到。8月3日,某设备公司以“过失性辞退”为由为李某某办理了退工减员手续。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设备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原告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存在《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事实依据充分,而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原告就违纪事实进行了当面沟通,给予其申辩机会,并将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即被告在解除程序上亦无不当之处,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制定员工手册的初衷和目的在于规范员工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创造更好的收益。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劳动者虽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对同事车辆泼油漆,但其行为明显有违员工之间的相处基本原则,且无形中形成了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的挑战,故用人单位综合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行为决定严格执行奖惩规定并无不当。本案注重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用人单位对存在严重过激行为的劳动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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