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资不成,发帖诋毁公司被辞退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胡倩,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刘某系某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有线电视线路安装、维修、收费工作。2018年12月,该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载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无劳动纠纷;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属于不定时工作时间”等相关条款。此后,刘某向公司提出主张,要求补发其2016年相应月份工资5758元,索要无果后在网络论坛发布有损公司声誉的不正当言论。2019年9月,该公司作出“刘某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正当言论,公司同意向其支付所反映的5758元工资”相关处理意见,但刘某不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并在办公场所公然辱骂公司管理人员,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该公司遂以刘某不服从正常管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由,对刘某予以辞退处理。
2020年4月,刘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金105823.3元。
2020年5月,该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不向刘某支付赔偿金。刘某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扣发的工资合计267494.02元。
新沂法院合并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无劳动纠纷”,由此应认定,双方自该合同签订时起应视为双方对之前争议事项不再主张。而刘某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公司补发其合同签订之前的相应月份工资5758元,主张无果后在网络论坛发布损害公司声誉的不正当言论,且无证据证实其言论中反映的问题,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后刘某不同意该公司正当处理意见,在办公场所公然辱骂公司管理人员,扰乱办公秩序,亦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刘某发布不正当言论和公然辱骂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均属于不服从公司正当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维系。据此,该公司在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后,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新沂法院对刘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主张的扣发工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某公司扣发刘某2016年7至12月期间相应月份的工资合计5758元;双方虽对是否应当扣发存在争议,但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对该裁决结果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资5758元的诉讼请求,新沂法院予以支持。其超出以上范围外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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