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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满未按时返岗,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员工病假期满未按时返岗,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施青,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高某原系甲公司操作工,2020年9月8日,高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上海医院治疗。9月28日,高某出院当天,上海医院出具了全休三个月的诊断证明。10月15日,高某向甲公司补寄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请假条,申请休病假三个月。2020年12月28日,高某病休假期届满,其未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该公司《请销假制度》规定,“员工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于是在2021年1月21日,公司在履行工会函告程序后,向高某送达书面通知函,以其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对高某作自动离职处理决定。高某收到上述函件后向甲公司补寄了请假单及医院诊断证明,甲公司对其请假不予批准。高某不服,遂向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1年6月20日,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支持高某的病假期间的工资诉请,但驳回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高某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遂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高某提出的要求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工资的诉请,除1月高某并未上班,法院认为甲公司无需支付高某病假工资或工资外,8月至12月的工资诉请,法院均予以支持。关于高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由于甲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布过《请销假制度》文件,可以推定高某知晓上述规定。但其作为公司员工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在其病休假届满之日即2020年12月28日起,高某既未及时返回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直至甲公司发出通知函才补寄自行书写的请假条,违反了单位的请销假制度。故甲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高某旷工多日为由作出视为其离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启东法院综合甲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定不予支持该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认真遵守。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即时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员工休病假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对用人单位并无约束力,它只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所提出的一种建议,员工可以凭诊断证明书向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但职工不能以持有病假建议书为由,不向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休假。不向单位请假、补假而自行休假,只能认定为无故旷工行为。如果有不可抗力的原因阻止其办理请假手续,那另当别论。

作为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即便确因生病不能去公司上班,也应向公司履行相应的续假手续。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故甲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义务予以规定,以此来规范劳动者的工作行为,维持用人单位有序运转。用人单位要合规经营管理,首先要熟悉遇到类似问题如何处理,既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吸纳更多优秀人才,共同创造美好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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