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员工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李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任职车间副组长。2021年7月,两名女实习生投诉称,工作期间被李某言语轻薄,被要求为李某捏肩、强行搂抱等。当天,机械公司调查相关情况时,李某承认要求实习生捏肩,并在载明“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开除处理”的离职会签单中签字。后机械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提起仲裁请求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被驳回后,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存在对女实习生语言、肢体的性骚扰行为,机械公司根据员工奖惩规定,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性骚扰行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被骚扰者的工作、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即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李某利用从属关系、工作便利,以言语、肢体行为对实习生进行性骚扰,具有较强隐蔽性和极大危害性。本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判决,将民法典规定适用于劳动审判领域,肯定企业正当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的行为,鼓励企业向性骚扰行为“勇敢亮剑”,对有效震慑职场性骚扰行为,助力净化职场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审:吴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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