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利益回避义务和廉洁自律承诺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与 Y 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于 2004 年 2 月 6 日进入 Y 公司工作。张某签订的落款日期为 2014 年10 月 22 日的《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张某将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原则。Y 公司通过内部合同管理系统发现,张某自2014年起与B公司签订过多份安装合同,涉及金额达三百万余元,张某或作为合同的申请人,或作为合同的审批人。B 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发起人(股东)为张某某,2021 年 5 月 19 日变更为郭某。2020 年 8 月 15 日,张某与 Y 公司工作人员谈话中,承认张某某为其弟弟,郭某为其姐夫。其与其姐夫之间几乎没有联系,私下也联系不多。张某并未参与过 B 公司的任何事情,所以没有觉得有不妥之处,故而未向领导或公司报备。Y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征求工会意见,以张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利益回避原则和廉洁自律承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 Y 公司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作出(2021)沪 0117 民初 6698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创企业更注重内部廉洁纪律建设,增强对内部腐败和利益输送的打击。科创公司在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对外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存在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的需求。本案公司地区负责人未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和廉洁自律承诺,用人单位依据员工签署的《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案对于科创企业加强内部员工廉洁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鼓励企业通过加强廉洁宣传、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增设反腐倡廉机制等措施,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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