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分配资金不足以现实支付盈余分配时股东的赔偿责任承担
——庆阳市某热力有限公司、李某某与甘肃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编者注:对应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下同)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盈余分配是用公司的利润进行给付,公司本身是给付义务的主体,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8年第1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67-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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