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配红利
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观点: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法院不予干预。所以,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简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思维公司成立以来,盈利丰厚,截止2004年底,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已有1亿元以上,但公司成立以来至今没有向股东分红。思维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占股比例小的股东的利益。故公司股东胡克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思维公司依法应向股东胡克分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在思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议之前,胡克以股东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公司利润,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范畴,原审判决认定思维公司有巨额利润而长期拒不向股东分配损害了占股比例较小的股东的利益,并据此迳行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参考案例: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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