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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是指公司现有的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以及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差额。股利,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公司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股利指股息及红利,均属盈余之一。有的学者认为,股息,是指公司根据股东拥有的股份,按确定的比率向其支付的公司盈余六红利是指股息之外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我国公司法和会计制度未对股息和红利加以区分,通称为股利。虽然盈余的概念与股利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盈余是股利分配的前提,没有盈余就没有股利分配,但在现今中国的公司理论中,公司盈余分配一般等同于股利分配、利润分配等,笔者此处用股利分配指代盈余分配
股利分配请求权,或称利润分配请求权、盈余分配请求权、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税后利润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股东资产收益权的主要体现,是股东参股投资的最终目的。可以说,股东权利内容中参与公司管理权、知情权、股东诉权和其他派生权利,都以股利分配为最终指向。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一方面,从股东投资的目的来看,分配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所在。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收益,并在市场竞争的选择中获取收益最大化,也正是投资收益最大化的驱动机能,推动和加剧了公司之间的竞争,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股东收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多少,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前景、效益和社会经济状况,如果股东不能收回投资,公司制度将随之窒息。另一方面,从股权的本质来看,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最终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股权中的表决权、知情权、股东诉权及派生权利都是为股东能够更好地维护并实现其财产利益而设,在股东的众多具体权利中,只有股利分配请求权最直接地体现了股权的财产属性这一权利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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