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撤销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其交出印章及管理权,分公司负责人拒绝。新分公司负责人无法上任。总公司以分公司负责人侵权为由起诉原分公司负责人。法院以公司内部纠纷、非平等主体纠纷不予受理。请问:有无救济途径?
公司律师解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管理属于任命制,不同于子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子公司负责,并非首先对委派自己的股东负责。故而,由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上的非独立性,总公司可以对分公司直接行使经营管理权,而非间接控制。
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上的失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补救:第一,可以通过媒体公开对分公司领导班子变动的情况,同时宣布启用新公章;第二,应当召开分公司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新的任命决定,将经营管理权交由新负责人行使,宣布对原负责人撤职、免职决定,并在各个业务部门落实;第三,对有业务联系的主要客户发出人事变动通知,明确原负责人不能再代表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后果与本公司无关,请各位客户注意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总之,由于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确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不能通过司法解决内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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