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规定。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即承担了按照约定条件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的义务,而债券持有人则享有按照约定条件向公司要求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换发为股票的权利。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都要根据法律要求在经核准并公告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具体办法包括转换程序、转换条件、提出转换的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债券持有人提出转换股票的请求时,公司有义务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转换办法为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行为应在债券持有人提出转换请求时进行并产生转换效力,公司债券转换股票行为生效后,债券持有人丧失债权人的地位,成为股东。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是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东的选择权,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公司不能强迫债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期限届满时不行使转换权,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规定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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