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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规定。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在一定期间后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通过行使转换权取得公司股权,使其对公司的债权消灭。可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潜在地拥有股票的性质。转换1股所需的公司债券的金额为转换价格,一般都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的股票价格为标准。债券持有人通常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根据股价行情选择是否行使转换权。如果股价上升,债券持有人可以获得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收益,反之,如果股价下跌,债券持有人则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债券持有人如果不行使转换权,那么不管公司经营效益如何,都可以得到确定的利息收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为具有不同投资偏好的认购人提供一种更加灵活的选择机制,有利于债券持有人回避风险、保障收益。同时,对发行公司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较一般公司债券利率低,公司可以降低发行债券的成本,而当股价上涨时,又可以吸引债券持有人投资于股票,减少公司负债,增加公司资本,提高公司的资本比率,改善财务状况。因此,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筹资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本条对发行程序做了原则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发行主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发行事项的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3)发行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下条件:①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最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赢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上市不满3年的公司,以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③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④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后四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赢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②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③有可靠的偿债能力;④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发行程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文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办法中除应当记载本法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还应当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主要包括申请转股的程序、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转换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赎回条款、转股时不足l股金额的处理等内容。

(5)债券的票面格式及登记。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为了与普通公司债券相区分,明确该类债券的持有人按约定要求转换股票的权利和公司向该类债券的持有人换发股票的义务,应当在债券票面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同时,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记名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做出相关记载,如实载明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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