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及效力的规定。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不同,发生转让效力的要件也不同,因此,本条对这两种公司债券的转让分别做了规定。
记名公司债券通过债券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和债券的实际交付,成立转让。因此,记名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在债券票面上背书,记载转让人的转让意思,并将其所持债券交付受让人。除这种转让方式外,对记名公司债券,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记名公司债券,必须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变更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记载事项才能产生转让效力,否则该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无记名公司债券只通过交付债券就可成立转让。因此,无记名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不需在债券票面上做背书,将债券交付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持有无记名公司债券的人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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