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分配盈余?
公司存在盈余,满足盈余分配的实质条件,但由于股东无法形成一致的股东会决议,此时如存在下列两种情形,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分配:
(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自分配、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
(2)控股股东违反关联交易禁止性原则,将大额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强制分配利润。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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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股东无法查明公司是否满足盈余分配实质条件的,该如何处理?
此时应当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查明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如直接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中,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计以此查明公司是否存在利润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公司若存在亏损能否进行分配股东利润?
《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应当先弥补前期亏损、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而后若存在盈余才能进行分配。如公司发生亏损,却仍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利润,实质上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涉嫌抽逃注册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股东分配利润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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