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某诉甲公司、石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审)——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裁判要旨:股东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时,应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证明公司存在向其他股东变相分配利润的情形,或者证明公司存在转移、隐瞒利润等非法行为;否则,股东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明某某与石某各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石某担任甲公司执行董事。明某某认为石某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业务和款项转移给他人,导致公司背负高额债务且长期不分配利润,请求分配公司利润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主张分配利润时应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证明公司存在向其他股东发放过高薪酬、购买与经营不相关财物供其他股东消费等变相分配利润情形,或者公司存在转移、隐瞒利润等非法行为。本案中,明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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